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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動物產品,第一章所列不適於人類食用之死動物

動物產品:未另列稅號之其他動物產品,含不適食用之死動物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0%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MH)
第三欄 0%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B01

    進口時,應依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編訂之「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及有關檢疫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 34 條 第 41 條
    適用條文 第 34 條

    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應施檢疫物到達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港、站時,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依前條第三項所定準則繳驗輸出國檢疫機關發給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或其他文件。但動物檢疫證明書經我國與輸出國雙方議定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或航空器之人員攜帶應施檢疫物者,應於入境時依前項規定申請檢疫。 應施檢疫物不得以郵遞寄送輸入;其以郵遞寄送輸入者,應予退運、沒入…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應施檢疫之動物及其產品前,輸入人或其代理人須於貨物到達指定港站時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繳驗輸出國檢疫證明書;未經檢疫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該檢疫物並得逕予沒入。

    違反罰則 第 41 條

    擅自輸入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第一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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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1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天然純淨牛肝Beef Liver,100g/包 2018-03-09

    申報貨品:天然純淨牛肝Beef Liver,100g/包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係冷凍牛肝經切片、在烤箱85℃烘乾大約7.6小時、切成小片、包裝而成,包裝袋上標示「PET FOOD ONLY」,依據第23章章註一之規定,案貨僅經乾燥、切片,並未失去原有特性,應無第2309節之適用。又依據第2章章註一(a)之排除規定,並參據HS註解第0511節之詮釋,依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本案貨品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0511.99.99.90-7號。

    材質成分:Beef Liver 100%

    功能用途:PET FOOD ONLY

    發文文號 107DA0033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澳大利亞 1,010.53 公噸 33.92%
  2. 紐西蘭 704.88 公噸 23.66%
  3. 加拿大 513.00 公噸 17.22%
  4. 美國 467.84 公噸 15.70%
  5. 智利 276.00 公噸 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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