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12010631
- 植物檢疫提醒
- 輸入種子、種苗、球莖、塊莖、根莖須依「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辦理檢疫。另依貿易規定(代碼 402)須檢附種苗業登記證影本,進口數量在 100 公克以下者得免附。
- 主要疫區
- 西方花薊馬:日本、韓國;火傷病:韓國、中國大陸;蘋果蠹蛾:美國、加拿大、中國大陸。
- 主管機關
-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 法規
-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 (GL000134)
- 查詢
- 最新疫區清單請洽防檢署官網。
- 裁罰金額
- 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7 條未申請檢疫(2026-05-01 新基準): • 第 1 次:3 萬元起(依類別與重量可達 6 萬元) • 第 2 次:6 萬元起(最高 12 萬元) • 第 3 次以上:9 萬元起(最高 15 萬元) • 禁止輸入類及活昆蟲類最嚴,活昆蟲第 1 次即 9 萬元起
風信子鱗莖,生長中者
風信子:天門冬科風信子屬(Hyacinthus),鱗莖已萌芽,葉片展開
稅率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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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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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公約(CITES)別表第2 第35之2
部分
球根類中屬 CITES 物種(如部分蘭花、仙人掌、蘇鐵)出口需輸出承認。 (經濟產業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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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法(植物檢疫)
活植物、球根、苗木、切花等出口前須經植物防疫所檢查,依進口國要求取得植物檢疫證明書(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 (農林水產省 植物防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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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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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
進口時,應依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編訂之「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及有關檢疫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 17 條 第 22 條
適用條文 第 17 條輸入檢疫物,應於到達港、站時,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未經完成檢疫,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不得拆開包裝或擅自移動。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檢疫物,應於入境時申請檢疫。 檢疫物不得以郵寄方式輸入;其以郵寄方式輸入者,應予退運或銷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植物檢疫機關依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公告免繳驗檢疫證明書。 二、收件人事先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並經核准輸… 看全文 ›
輔助說明進口應施檢疫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前,輸入人須依防檢署「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繳驗檢疫證明書;未經檢疫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者,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罰則 第 22 條查看 植物防疫檢疫法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輸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檢疫物或物品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植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看全文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