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31010004
豌豆種子
豌豆種子:豆科(Pisum sativum)乾燥豌豆種子,供種植繁殖用
稅率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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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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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法(植物檢疫)
部分
生鮮蔬菜出口時,依進口國檢疫要求須經植物防疫所檢查取得植物檢疫證明書。 (農林水產省 植物防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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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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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應檢附種苗業登記證影本,但進口數量在100公克以下者,得免附。
相關法律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53 條 第 54 條
適用條文 第 53 條輸入之種苗,不得移作非輸入原因之用途。 中央主管機關為避免輸入之種苗移作非輸入原因之用途,得令進口人先為藥劑等必要之處理。 看全文 ›
輔助說明進口種苗前須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辦理,輸入之種苗不得移作非輸入原因之用途,並應檢附種苗業登記證影本(進口數量在100公克以下者得免附);違反基因轉殖植物等輸入許可規定者,可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罰則 第 54 條查看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許可辦法之強制規定,而輸入或輸出。 二、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逕行推廣或銷售者。 三、違反依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規定,而進行田間試驗。 前項非法輸入、輸出、推廣、銷售或田間試驗之植物,得沒入銷毀之。 看全文 ›
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 第 3 條
適用條文 第 3 條申請種苗業者登記,應載明之經營種類如下: 一、育種。 二、種子、苗木繁殖。 三、種子、苗木輸出。 四、種子、苗木輸入。 五、種子、苗木銷售。 六、基因轉殖植物種苗之繁殖、輸出入或銷售。 看全文 ›
輔助說明查看 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 ›進口種苗前,種苗業者須完成登記並檢附種苗業登記證影本辦理(進口數量在100公克以下者得免附),其經營種類包含種子、苗木之輸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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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
進口時,應依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編訂之「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及有關檢疫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 17 條 第 22 條
適用條文 第 17 條輸入檢疫物,應於到達港、站時,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未經完成檢疫,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不得拆開包裝或擅自移動。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檢疫物,應於入境時申請檢疫。 檢疫物不得以郵寄方式輸入;其以郵寄方式輸入者,應予退運或銷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植物檢疫機關依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公告免繳驗檢疫證明書。 二、收件人事先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並經核准輸… 看全文 ›
輔助說明進口應施檢疫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前,輸入人須依防檢署「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繳驗檢疫證明書;未經檢疫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者,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罰則 第 22 條查看 植物防疫檢疫法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輸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檢疫物或物品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植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看全文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澳大利亞 573.60 公噸 65.70%
- 美國 149.01 公噸 17.07%
- 紐西蘭 141.13 公噸 16.16%
- 中國大陸 9.36 公噸 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