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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2900907

其他棉子

除種子(12072100004)及食品用(12072900104/12072900202)以外的棉子,供飼料或工業用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0%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MH)
第三欄 1.5%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825

    (一)進口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依404規定辦理。(二)進口肥料,應依403規定辦理。(三)進口非屬上述項目者,應註明「本貨品非屬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及肥料」字樣,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
    飼料管理法 第 11 條 第 26 條
    適用條文 第 11 條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品目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該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經檢驗合格,發給輸入許可登記證(以下簡稱輸入登記證)後,始得輸入。但經許可製造補助飼料或配合飼料並取得製造登記證者,為供自有工廠製造該補助飼料或配合飼料而輸入之飼料,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經發給輸入登記證者,得授權其他飼料販賣業者辦理輸入。 前二項申請要件、程序、應檢附文件、檢驗方法、許可條件、輸入登記…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品目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前,須向農業部申請許可,經檢驗合格並取得輸入登記證後始得輸入;輸入含有害物質或禁用成分等不得輸入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最重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併科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26 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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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肥料管理法 第 5 條 第 27 條
    適用條文 第 5 條

    肥料非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發給肥料登記證,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 肥料登記證之申請條件、程序及發證規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肥料前,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發給肥料登記證或取得同意文件,未經登記不得輸入;違反規定而輸入肥料者,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連續處罰。

    違反罰則 第 27 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而製造或輸入肥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經通知限期停止製造或輸入而不從者,得自通知之日起按日連續處罰。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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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01

    進口時應依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二條之二規定,向農業部公告委任之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其所屬各分署申報輸入查驗。

    相關法律
    飼料管理法 第 22-2 條 第 22-2 條
    適用條文 第 22-2 條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始得由海關通關放行。 前項查驗不合格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退運、銷毀,或沒入該飼料、飼料添加物之全部或一部;經退運者,不得再次申請輸入。 前二項有關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申報、查驗之程序、項目、方法、數量、退運、銷毀、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查驗,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須依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二條之二規定向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申報輸入查驗,經查驗合格後始得由海關通關放行;查驗不合格者,得令其退運、銷毀或沒入該飼料、飼料添加物之全部或一部,經退運者不得再次申請輸入。

    違反罰則 第 22-2 條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始得由海關通關放行。 前項查驗不合格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退運、銷毀,或沒入該飼料、飼料添加物之全部或一部;經退運者,不得再次申請輸入。 前二項有關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申報、查驗之程序、項目、方法、數量、退運、銷毀、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查驗,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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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01

    進口時,應依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編訂之「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及有關檢疫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
    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 17 條 第 22 條
    適用條文 第 17 條

    輸入檢疫物,應於到達港、站時,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未經完成檢疫,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不得拆開包裝或擅自移動。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檢疫物,應於入境時申請檢疫。 檢疫物不得以郵寄方式輸入;其以郵寄方式輸入者,應予退運或銷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植物檢疫機關依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公告免繳驗檢疫證明書。 二、收件人事先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並經核准輸…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應施檢疫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前,輸入人須依防檢署「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繳驗檢疫證明書;未經檢疫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者,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罰則 第 22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輸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檢疫物或物品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植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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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美國 92.08 公噸 79.28%
  2. 印尼 24.07 公噸 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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