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92100002 紫苜蓿種子
豆科(Medicago sativa)紫苜蓿種子(alfalfa),最重要豆科牧草
法規重點提醒
- 植物檢疫提醒
- 輸入種子、種苗、球莖、塊莖、根莖須依「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辦理檢疫。另依貿易規定(代碼 402)須檢附種苗業登記證影本,進口數量在 100 公克以下者得免附。
- 主要疫區
- 西方花薊馬:日本、韓國;火傷病:韓國、中國大陸;蘋果蠹蛾:美國、加拿大、中國大陸。
- 主管機關
-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 法規
-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 (GL000134)
- 查詢
- 最新疫區清單請洽防檢署官網。
- 裁罰金額
- 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7 條未申請檢疫(2026-05-01 新基準):
• 第 1 次:3 萬元起(依類別與重量可達 6 萬元)
• 第 2 次:6 萬元起(最高 12 萬元)
• 第 3 次以上:9 萬元起(最高 15 萬元)
• 禁止輸入類及活昆蟲類最嚴,活昆蟲第 1 次即 9 萬元起
稅率
- 第一欄(一般稅率)
- 0%
-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 0% (PA,GT,NI,SV,HN,NZ,SG,MH)
- 第三欄
- 0%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關)
- 植物防疫法(植物檢疫)— 播種用種子:播種用種子出口時依進口國檢疫要求須經植物防疫所檢查取得植物檢疫證明書。(農林水產省 植物防疫所)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402 應檢附種苗業登記證影本,但進口數量在100公克以下者,得免附。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適用條文 第 53 條 — 輸入之種苗,不得移作非輸入原因之用途。
中央主管機關為避免輸入之種苗移作非輸入原因之用途,得令進口人先為藥劑等必要之處理。 輔助說明:進口種苗前須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辦理,輸入之種苗不得移作非輸入原因之用途,並應檢附種苗業登記證影本(進口數量在100公克以下者得免附);違反基因轉殖植物等輸入許可規定者,可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罰則 第 54 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許可辦法之強制規定,而輸入或輸出。
二、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逕行推廣或銷售者。
三、違反依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規定,而進行田間試驗。
前項非法輸入、輸出、推廣、銷售或田間試驗之植物,得沒入銷毀之。
- 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
:適用條文 第 3 條 — 申請種苗業者登記,應載明之經營種類如下:
一、育種。
二、種子、苗木繁殖。
三、種子、苗木輸出。
四、種子、苗木輸入。
五、種子、苗木銷售。
六、基因轉殖植物種苗之繁殖、輸出入或銷售。 輔助說明:進口種苗前,種苗業者須完成登記並檢附種苗業登記證影本辦理(進口數量在100公克以下者得免附),其經營種類包含種子、苗木之輸出入。
- B01 進口時,應依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編訂之「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及有關檢疫規定辦理。
- 植物防疫檢疫法
:適用條文 第 17 條 — 輸入檢疫物,應於到達港、站時,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未經完成檢疫,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不得拆開包裝或擅自移動。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檢疫物,應於入境時申請檢疫。
檢疫物不得以郵寄方式輸入;其以郵寄方式輸入者,應予退運或銷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植物檢疫機關依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公告免繳驗檢疫證明書。
二、收件人事先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並經核准輸… 輔助說明:進口應施檢疫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前,輸入人須依防檢署「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繳驗檢疫證明書;未經檢疫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者,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罰則 第 22 條 —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輸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檢疫物或物品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植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 F02 本項下商品如屬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食品相關用途或含有前述物品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適用條文 第 30 條 —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輔助說明: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前,須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輸入查驗並申報產品資訊後始得輸入;違反者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 違反罰則 第 47 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三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適用條文 第 3 條 — 報驗義務人應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達港埠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前項查驗申請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具委託代理文件;代理人為個人者,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查驗及申報為業務之事業者,並應檢具報關(驗)業務證照、公司或商號登記證明文件。 輔助說明:進口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相關產品前,報驗義務人須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港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查驗機關申請輸入查驗;本辦法僅規範查驗程序,相關處罰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澳大利亞 95.50 公噸 100.00%
同類稅則號列(相關 CCC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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