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9931907 其他酸漬除外之調製或保藏蔬菜混合品,第2006節之產品除外,每包重量在18公斤及以上者
調製蔬菜混合品,非冷凍,每包重量≥18kg
稅率
- 第一欄(一般稅率)
- 22.5%
-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 0% (PA,GT,NI,SV,HN,NZ,SG)
- 第三欄
- 50%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關)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F01 輸入商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適用條文 第 30 條 —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輔助說明: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前,須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輸入查驗並申報產品資訊後始得輸入;違反者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 違反罰則 第 47 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三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適用條文 第 3 條 — 報驗義務人應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達港埠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前項查驗申請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具委託代理文件;代理人為個人者,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查驗及申報為業務之事業者,並應檢具報關(驗)業務證照、公司或商號登記證明文件。 輔助說明:進口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相關產品前,報驗義務人須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港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查驗機關申請輸入查驗;本辦法僅規範查驗程序,相關處罰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
- MP1 (一)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應符合「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規定。(二)「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內列有特別規定「MXX」代號者,應向國際貿易署辦理輸入許可證;未列有特別規定「MXX」代號者,依一般簽證規定辦理。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適用條文 第 40 條 — 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之物品,以出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通關及處理,依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輔助說明:大陸物品屬有條件准許輸入者,須符合「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規定,並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辦理檢驗、檢疫及關稅等程序;輸入大陸地區物品一律以進口論。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適用條文 第 7 條 — 大陸地區物品,除下列各款規定外,不得輸入臺灣地區:
一、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
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
三、自用之研究或開發用樣品。
四、依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規定准許輸入之物品。
五、供學校、研究機構及動物園用之動物。
六、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 輔助說明:大陸物品屬有條件准許輸入者,須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准許項目及輸入條件,並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輸入許可,未符合條件者不得輸入臺灣地區。
-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適用條文 第 6 條 — 依本法規定限制輸入之下列貨品,貿易署應就其貨品名稱及輸入規定,彙編限制輸入貨品表,公告辦理之:
一、本法第五條所指特定國家或地區產製之貨品。
二、本法第六條採取必要措施限制輸入之貨品。
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制輸入之貨品。
四、本法第十三條之一規定之輸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五、本法第十六條採取輸入配額之貨品。
六、本法第十八條因進口救濟採取限制輸入之貨品。
輸入限制… 輔助說明:大陸物品輸入採有條件准許,應符合「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規定,並依限制輸入貨品表所列輸入規定辦理;列有特別規定代號者,須另檢附指定主管機關之文件方得進口。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共 7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申報貨品::大蒜頭玉米粒混合調製品(2018-01-12) 分類理由::根據檢附之產品成分與製程,係大蒜頭50%、甜玉米粒 20%、玉米澱粉18%、棕櫚油12%為主要原料,經混合、清洗、烘乾,打碎蒜頭與玉米後拌入玉米澱粉,再經油炸、脫油、包裝而成之未冷凍混合蔬菜。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2005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005.99.31.90-7號。 材質成分::大蒜頭50%、玉米粒 20%、玉米澱粉18%、棕櫚油12% 功能用途::煎煮炒炸,皆可食用,如煮湯麵、炒飯、包水餃、炸油條等等 發文文號 107DA0009
- 申報貨品::混合調製油炸蔬菜(2017-11-22)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依檢附資料說明,為以蒜頭、白豌豆仁、玉米粉、棕櫚油組成之調製品,加工概述為蒜頭60%、白碗豆仁20%為主要原料,經混合→清洗→瀝乾→拌入玉米粉→切片→油炸→脫油後包裝而成。參據HS中文註解對稅則第2005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005.99.31.90-7號「其他酸漬除外之調製或保藏蔬菜混合品,第2006節之產品除外,每包重量在18公斤及以上者」。 材質成分::蒜頭60%、白豌豆仁20%、玉米粉10%、棕櫚油10% 功能用途::調味使用,拌飯、拌麵、炒飯、炒菜。 發文文號 106DA0197
- 申報貨品::混合蔬菜粉(2016-03-01)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依檢附資料說明係以地瓜渣粉50%、高麗菜粉25%、蒜粉25%混合調製成得,用途為調味品輔料,需進一步加工,依據HS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並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1901及2005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005.99.31.90-7。 材質成分::地瓜渣粉 50%、高麗菜粉 25%、蒜粉 25% 功能用途::調味品輔料 混合蔬菜粉屬於初級加工的半成品,用於調味品的輔料,需進一步加工 發文文號 105AA0150
- 申報貨品::蒜頭蠶豆仁混合調製品(2016-02-05)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說明,係以48%蒜頭、32%蠶豆仁為主要原料,經混合、清洗、瀝乾拌入玉米粉後切片、油炸、脫油包裝供食用,根據HS註解對稅則第2005節之詮釋與(103)中預字第0135號稅則預先審核案例分類意旨,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005.99.31.90-7號;惟貨品名稱更為「蒜頭蠶豆仁混合調製品,30KG/袋」,且稅則認定以實到貨物為準。 材質成分::蒜頭48%,蠶豆仁32%,玉米粉10%,棕櫚油10% 功能用途::東南亞外籍勞工直接當作零嘴食用及小吃店 發文文號 105DA0019
- 申報貨品::混合調制油炸蔬菜(2015-11-16) 分類理由::根據廠商提供成分與製程說明,本件係以60%紅蔥頭、20%洋蔥頭為主要原料,經混合、清洗、瀝乾、拌入玉米粉、切片、油炸、脫油後包裝而成,根據HS註解中文版第2005節之詮釋,並參據(103)中預字第0135號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答覆案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005.99.31.90-7號。 材質成分::紅蔥頭60%,洋蔥頭20%,玉米粉10%,棕梠油10%。 功能用途::調味粉使用。 發文文號 104DA0152
- 申報貨品::「洋蔥油蔥酥混合調製品,30kg/袋」(2014-08-29)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據檢附之資料,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005.99.31.90-7號。惟貨品名稱更為「洋蔥油蔥酥混合調製品,30kg/袋」,且稅則認定以實到貨物為準。 材質成分::洋蔥酥52%、油蔥酥40%、芝麻油2%、糖5%、鹽1% 功能用途::香酥脆可直接當零嘴食用。 發文文號 103DA0135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越南 3,554.28 公噸 76.05%
- 香港 647.07 公噸 13.85%
- 中國大陸 472.20 公噸 10.10%
同類稅則號列(相關 CCC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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