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9932906 其他酸漬除外之調製或保藏蔬菜混合品,未冷凍,第2006節之產品除外,每包重量在18公斤以下者
調製蔬菜混合品,非冷凍,每包重量<18kg
稅率
- 第一欄(一般稅率)
- 30%
-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 0% (PA,GT,NI,SV,HN,NZ,SG)
- 第三欄
- 50%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關)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F01 輸入商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適用條文 第 30 條 —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輔助說明: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前,須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輸入查驗並申報產品資訊後始得輸入;違反者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 違反罰則 第 47 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三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適用條文 第 3 條 — 報驗義務人應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達港埠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前項查驗申請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具委託代理文件;代理人為個人者,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查驗及申報為業務之事業者,並應檢具報關(驗)業務證照、公司或商號登記證明文件。 輔助說明:進口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相關產品前,報驗義務人須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港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查驗機關申請輸入查驗;本辦法僅規範查驗程序,相關處罰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
- MP1 (一)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應符合「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規定。(二)「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內列有特別規定「MXX」代號者,應向國際貿易署辦理輸入許可證;未列有特別規定「MXX」代號者,依一般簽證規定辦理。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適用條文 第 40 條 — 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之物品,以出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通關及處理,依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輔助說明:大陸物品屬有條件准許輸入者,須符合「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規定,並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辦理檢驗、檢疫及關稅等程序;輸入大陸地區物品一律以進口論。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適用條文 第 7 條 — 大陸地區物品,除下列各款規定外,不得輸入臺灣地區:
一、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
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
三、自用之研究或開發用樣品。
四、依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規定准許輸入之物品。
五、供學校、研究機構及動物園用之動物。
六、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 輔助說明:大陸物品屬有條件准許輸入者,須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准許項目及輸入條件,並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輸入許可,未符合條件者不得輸入臺灣地區。
-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適用條文 第 6 條 — 依本法規定限制輸入之下列貨品,貿易署應就其貨品名稱及輸入規定,彙編限制輸入貨品表,公告辦理之:
一、本法第五條所指特定國家或地區產製之貨品。
二、本法第六條採取必要措施限制輸入之貨品。
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制輸入之貨品。
四、本法第十三條之一規定之輸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五、本法第十六條採取輸入配額之貨品。
六、本法第十八條因進口救濟採取限制輸入之貨品。
輸入限制… 輔助說明:大陸物品輸入採有條件准許,應符合「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規定,並依限制輸入貨品表所列輸入規定辦理;列有特別規定代號者,須另檢附指定主管機關之文件方得進口。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共 10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申報貨品::炒焙什錦蔥調理袋 Sauteed Bulbous Onion Mixture 1公斤/包(2014-04-02)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據檢附之資料,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005.99.32.90-6號。 材質成分::成份:蕎頭(火蔥) 48%、乾洋蔥 46.9%、沙拉油 5%、維他命E 0.1% 功能用途::做為提味或調味使用 發文文號 103DA0062
- 申報貨品::混合醬菜-醬油味切片,230g/包(2013-05-08)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製程等資料說明,係經鹽漬之混合調製蔬菜,每包重量230g,未冷凍;參據H.S.中文註解對稅則第2005節之詮釋,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005.99.32.90-6號。 材質成分::成分:白蘿蔔25.19%、胡蘿蔔8.45%、胡瓜16.33%、生薑2.72%。醬汁:醬油、砂、糖葡萄糖液、釀造醋、發酵調味液(辣椒)、調味料(氨基酸)、焦糖色素、酸化防止劑(維他命C)、香料(部份原料含小麥成份)。(固形物:200g、醬汁:30CC) 功能用途::直接食用 發文文號 102BA086
- 申報貨品::梅干菜筍絲包,10g/包(2012-10-12)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成分及製程等資料說明,係調製混合蔬菜,每包重量10公克;參據H.S.中文註解對稅則第2005節之詮釋,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005.99.32.90-6號。 材質成分::梅干菜(學名:Brassica juncea Coss var. crispifolia Bailey)51%、竹筍17%、食用植物油14%、白砂糖12%、醬油3%、黃酒2%、味精0.6%、香辛料0.4% 功能用途::調味,速食麵使用之調味品 發文文號 101BA154
- 申報貨品::雪菜筍絲豐富包,15g/包(2012-05-22)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說明,係以經鹽漬發酵蔬菜為主之混合調製食品,每包重量在18公斤以下,未冷凍;參據H.S.中文註解對稅則第2005節之詮釋及(100)高預字第058號稅則預核案例,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005.99.32.90-6號。 材質成分::雪菜81.0%,冬筍10.0%,食鹽9.0% 功能用途::調味 發文文號 101BA078
- 申報貨品::酸菜豐富包,18g/包(2012-05-22)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說明,係以經鹽漬發酵酸菜為主之混合調製食品,每包重量在18公斤以下,未冷凍;參據H.S.中文註解對稅則第2005節之詮釋及(100)高預字第057號稅則預核案例,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005.99.32.90-6號。 材質成分::酸菜80.0%,辣椒6.0%,薑8.0%,植物油6.0% 功能用途::調味 發文文號 101BA077
- 申報貨品::雪菜筍絲包(15g/包)(2011-02-25)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成分表及製程等資料說明,係以調製蔬菜為主之混合食品,每包重量在18公斤以下者,參據H.S.中文註解對稅則第2005節之詮釋,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005.99.32.90-6號。 材質成分::雪菜81.00%,冬筍10.00%,食鹽8.00%, 胺基酸調味料1.00% 功能用途::調味,速食麵使用之調味品 發文文號 100BA058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中國大陸 101.08 公噸 62.27%
- 日本 17.16 公噸 10.57%
- 菲律賓 11.98 公噸 7.38%
- 馬來西亞 10.00 公噸 6.16%
- 澳大利亞 9.43 公噸 5.81%
同類稅則號列(相關 CCC Code)
延伸閱讀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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