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291910002
氯酸鉀
氯酸鉀(KClO₃),火柴頭及煙火氧化劑
稅率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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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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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貿易管理令 別表第1(清單規制/該非判定)
部分
無機化學品部分規格屬安全保障管制(化學武器原料、飛彈相關);須做該非判定,符合者需經濟產業大臣許可。 (經濟產業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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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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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量達50公斤(含)以上者,應檢附內政部許可文件
相關法律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14 條 第 27 條
適用條文 第 14 條輸入專業爆竹煙火,應檢附輸入者、種類、規格、數量、輸入地、包裝情形、儲存場所與出進口廠商證明文件、押運人、運輸方法、經過路線資料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施放許可或備查文件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 輸入之專業爆竹煙火應運至合格儲存地點放置,並於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清點數量後辦理入庫。 取得專業爆竹煙火輸入許可者,其申請資料有變更時,應檢附原許可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 看全文 ›
輔助說明進口量達50公斤(含)以上之專業爆竹煙火前,須檢附輸入者、種類、數量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並檢附內政部許可文件;違反輸入相關管制規定者,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罰則 第 27 條查看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或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之儲存、販賣場所,違反依第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位置、構造或設備設置之規定。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 三、製造、輸入業者或零售商以外之供應者,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販賣或陳列未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 四、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或命令,即… 看全文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瑞典 0.20 公噸 77.52%
- 美國 0.05 公噸 19.77%
- 西班牙 0.01 公噸 2.71%
- 瑞士 —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