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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91910002

氯酸鉀

氯酸鉀(KClO₃),火柴頭及煙火氧化劑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5%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
第三欄 7.5%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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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口量達50公斤(含)以上者,應檢附內政部許可文件

    相關法律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14 條 第 27 條
    適用條文 第 14 條

    輸入專業爆竹煙火,應檢附輸入者、種類、規格、數量、輸入地、包裝情形、儲存場所與出進口廠商證明文件、押運人、運輸方法、經過路線資料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施放許可或備查文件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 輸入之專業爆竹煙火應運至合格儲存地點放置,並於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清點數量後辦理入庫。 取得專業爆竹煙火輸入許可者,其申請資料有變更時,應檢附原許可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量達50公斤(含)以上之專業爆竹煙火前,須檢附輸入者、種類、數量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並檢附內政部許可文件;違反輸入相關管制規定者,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罰則 第 27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或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之儲存、販賣場所,違反依第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位置、構造或設備設置之規定。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 三、製造、輸入業者或零售商以外之供應者,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販賣或陳列未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 四、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或命令,即… 看全文 ›

    查看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瑞典 0.20 公噸 77.52%
  2. 美國 0.05 公噸 19.77%
  3. 西班牙 0.01 公噸 2.71%
  4. 瑞士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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