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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52690106

鈣之磷酸鹽(飼料用)

其他飼料用磷酸鈣(calcium phosphate)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5%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
第三欄 5%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404

    (一)進口飼料,應檢附農業部核發之飼料輸入登記證影本或農業部、臺北市、高雄巿政府核發之飼料製造登記證影本(持飼料製造登記證申請進口者,僅限飼料工廠進口自用飼料原料)。(二)進口飼料添加物,應檢附農業部核發之飼料添加物輸入登記證影本(以上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品目以農業部公告者為準)。(三)非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登記證持有者,應加附持有者之授權文件,或於登記證影本上加蓋授權使用之章戳。(四)如屬樣品、贈品,應檢附農業部或臺北市、高雄巿政府核發之進口同意文件。

    相關法律
    飼料管理法 第 11 條 第 26 條
    適用條文 第 11 條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品目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該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經檢驗合格,發給輸入許可登記證(以下簡稱輸入登記證)後,始得輸入。但經許可製造補助飼料或配合飼料並取得製造登記證者,為供自有工廠製造該補助飼料或配合飼料而輸入之飼料,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經發給輸入登記證者,得授權其他飼料販賣業者辦理輸入。 前二項申請要件、程序、應檢附文件、檢驗方法、許可條件、輸入登記…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品目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前,須向農業部申請許可,經檢驗合格並取得輸入登記證後始得輸入;輸入含有害物質或禁用成分等不得輸入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最重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併科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26 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看全文 ›

    查看 飼料管理法 ›
  • A01

    進口時應依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二條之二規定,向農業部公告委任之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其所屬各分署申報輸入查驗。

    相關法律
    飼料管理法 第 22-2 條 第 22-2 條
    適用條文 第 22-2 條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始得由海關通關放行。 前項查驗不合格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退運、銷毀,或沒入該飼料、飼料添加物之全部或一部;經退運者,不得再次申請輸入。 前二項有關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申報、查驗之程序、項目、方法、數量、退運、銷毀、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查驗,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須依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二條之二規定向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申報輸入查驗,經查驗合格後始得由海關通關放行;查驗不合格者,得令其退運、銷毀或沒入該飼料、飼料添加物之全部或一部,經退運者不得再次申請輸入。

    違反罰則 第 22-2 條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始得由海關通關放行。 前項查驗不合格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退運、銷毀,或沒入該飼料、飼料添加物之全部或一部;經退運者,不得再次申請輸入。 前二項有關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申報、查驗之程序、項目、方法、數量、退運、銷毀、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查驗,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 看全文 ›

    查看 飼料管理法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1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BEMphos 22.7% P 2012-08-29

    申報貨品:BEMphos 22.7% P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成分及生產流程說明,係供飼料添加用之磷酸一鈣(磷酸二氫鈣),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835.26.90.10-6號。

    材質成分:CHEMICAL NAME:Monocalcium phosphate,CHEMICAL FORMULA:Ca(H2PO4)2.H2O。Total Phosphorus (P) 22.7 %、Ca 16-17%、F 0.1%、Pb 0.4ppm、Cd 2ppm、As 1ppm、Hg 0.01ppm、

    功能用途:添加於飼料中使用,調製飼料中磷的含量

    發文文號 101BA125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中國大陸 5,005.00 公噸 94.59%
  2. 西班牙 172.50 公噸 3.26%
  3. 突尼西亞 95.50 公噸 1.80%
  4. 義大利 18.00 公噸 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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