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539019102 磷化鋅
磷化鋅(Zn₃P₂),殺鼠劑
稅率
- 第一欄(一般稅率)
- 5%
-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 0% (PA,GT,NI,SV,HN,NZ,SG)
- 第三欄
- 5%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關)
- 輸出貿易管理令 別表第1(清單規制/該非判定)(部分):無機化學品部分規格屬安全保障管制(化學武器原料、飛彈相關);須做該非判定,符合者需經濟產業大臣許可。(經濟產業省)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405 進口農藥:(一)農藥成品應檢附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核發之農藥許可證及農藥販賣業執照影本(二)農藥原體限由農藥製造業者進口,應檢附農藥(製造)許可證及農藥(原體輸入)許可證影本(三)非農藥許可證持有者,應加附持有者之授權文件,或於農藥許可證影本上加蓋授權使用之章戳。
- 農藥管理法
:適用條文 第 9 條 — 農藥之製造、加工或輸入,除本法另有規定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列管之農藥者外,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發給許可證。 輔助說明:進口農藥前,除公告不列管者外,應先經農業部核准登記並取得農藥許可證;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屬偽農藥,輸入禁用農藥者最重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45 條 —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適用條文 第 3 條 — 農藥許可證類別分為下列四種:
一、成品農藥輸入。
二、成品農藥加工。
三、農藥原體輸入。
四、農藥原體製造。 輔助說明:進口農藥前須依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申請對應類別之農藥許可證(成品農藥輸入或農藥原體輸入),農藥原體並限由農藥生產業者輸入,取得許可證後始得辦理進口。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同類稅則號列(相關 CCC Code)
延伸閱讀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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