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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32300007

四氯乙烯(過氯乙烯)

四氯乙烯:PCE,乾洗劑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2%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
第三欄 4%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553

    進口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許(核)可文件;如非屬環境部公告列管之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應檢附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核發之不列管證明文件

    相關法律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13 條 第 55 條
    適用條文 第 13 條

    製造、輸入、販賣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運作。 使用、貯存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依登記文件內容運作。 廢棄、輸出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逐批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得運作。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其運作總量低於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公告之分級運作量者…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前,須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許(核)可文件(非列管者應附不列管證明)並依許可證內容運作;未經許可擅自輸入者,可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罰則 第 5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撤銷、廢止登記或撤銷、廢止其許可證: 一、違反依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二、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而擅自運作。 三、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四、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其運作風險投保責任保險。 五、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依同條第…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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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中國大陸 84.00 公噸 95.50%
  2. 日本 3.60 公噸 4.09%
  3. 法國 0.33 公噸 0.38%
  4. 美國 0.03 公噸 0.04%
  5. 德國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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