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225090902 其他胺醇酚、胺酸酚及其他含氧官能基之胺基化合物

除具名胺醇酚/胺酸酚以外的胺醇酚/胺酸酚及其他含氧官能基胺基化合物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5%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
第三欄
7.5%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關)
  • 輸出貿易管理令 別表第2 第21之3(輸出承認)— 麻藥前驅物(部分):鄰胺基苯甲酸(anthranilic acid, 2922.43)等政令指定前驅物,出口須承認。(經濟產業省)
  • 化學物質審查規制法(化審法)(部分):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等特定化學物質之出口受管理。(經濟產業省 / 環境省)
  • 輸出貿易管理令 別表第1(清單規制/該非判定)(部分):有機化學品部分規格屬安全保障管制;須做該非判定,符合者需經濟產業大臣許可。(經濟產業省)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508 一、進口食品添加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輸入衛生福利部發布「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向衛生福利部取得食品添加物許可證,並依F01規定辦理。(二)如屬香料或複方食品添加物,應依F01規定辦理。二、進口非食品添加物之食品原料,應依F01規定辦理。三、如屬食品添加物之樣品、贈品,應向衛生福利部取得「貨品進口同意書」。四、進口非供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用途者,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DH999999999508,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適用條文 第 30 條 —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輔助說明: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前,須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輸入查驗並申報產品資訊後始得輸入;違反者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 違反罰則 第 47 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三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適用條文 第 3 條 — 報驗義務人應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達港埠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前項查驗申請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具委託代理文件;代理人為個人者,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查驗及申報為業務之事業者,並應檢具報關(驗)業務證照、公司或商號登記證明文件。 輔助說明:進口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相關產品前,報驗義務人須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港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查驗機關申請輸入查驗;本辦法僅規範查驗程序,相關處罰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共 1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申報貨品::TMAO(Trimethylamine-N-oxide, dihydrate)粉末狀 25KG/紙袋包裝(2018-02-23)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其成分、結構式,參據H.S.中文版註解對稅則第2922節之詮釋,並參考ECICS Consultation(CAS RN 1184-78-7)所核定稅號,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922.50.90.90-2號「其他胺醇酚、胺酸酚及其他含氧官能基之胺基化合物」。 材質成分::二水合氧化三甲胺≧98% + 水分≦2% 功能用途::嗜口性原料 發文文號 107BA0033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中國大陸 4,881.95 公噸 99.07%
  2. 日本 15.30 公噸 0.31%
  3. 印度 11.54 公噸 0.23%
  4. 英國 10.46 公噸 0.21%
  5. 荷蘭 4.00 公噸 0.08%

同類稅則號列(相關 CCC Code)

  • 29221100008 乙醇胺及其鹽類
  • 29221200007 二乙醇胺及其鹽類
  • 29221400005 右旋普帕西芬(INN)及其鹽類
  • 29221500004 三乙醇胺
  • 29221600003 全氟辛烷磺酸二乙醇胺
  • 29221700100 甲基二乙醇胺
  • 29221700208 乙基二乙醇胺
  • 29221800001 2-(N,N-二異丙基胺基)乙醇
  • 29221910008 三乙醇胺之鹽類
  • 29221990118 N,N-二甲基胺基乙醇及其質子化鹽類
  • 29221990127 N,N-二乙基胺基乙醇及其質子化鹽類
  • 29221990190 其他N,N–二烷基(甲基,乙基,正或異丙基)胺基乙醇及其質子化鹽類
  • 29221990902 其他胺醇(含氧官能超過一種以上者除外),其醚類及酯類;其鹽類
  • 29222100006 胺基羥基萘磺酸及其鹽類
  • 29222910104 3,3二甲氧基聯苯胺
  • 29222910907 其他甲氧苯胺,聯茴香胺(二甲氧苯胺),胺苯乙醚(乙氧苯胺)及其鹽類
  • 29222990107 4-溴-2﹐5-二甲氧基苯乙基胺,其醚類及酯類;其鹽類
  • 29222990401 他噴他竇及其異構物、酯類、醚類及鹽類
  • 29222990508 4-溴-2,5-二甲氧基安非他命及其異構物、酯類、醚類及鹽類
  • 29222990606 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及其異構物、酯類、醚類及鹽類

延伸閱讀與工具

  • 📂 第 29 章總覽
  • 台灣關稅查詢完整指南
  • CCC Code 是什麼?
  • 進口稅試算機
  • 稅則號列搜尋
  • 需要辦理輸入許可證或查驗?看各簽審代號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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