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241990900 其他非環醯胺(包括非環胺甲酸酯)及其衍生物;其鹽類

除甲醯胺/二甲基甲醯胺/尿素等具名非環醯胺以外的非環醯胺及其衍生物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5%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
第三欄
7.5%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中國大陸)

  • 禁止進出境物品表(海關總署令第 43 號):禁止出境:①列入禁止進境範圍之所有物品 ②涉及國家秘密之手稿、印刷品、影音與電腦儲存介質 ③珍貴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之文物 ④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連帶禁止之禁止進境 7 類含各種武器、仿真武器、彈藥及爆炸物品、偽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烈性毒藥、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等麻醉品與精神藥物。(中國海關總署)
  • 限制出境物品表(海關總署令第 43 號):限制出境 7 項:①金銀等貴重金屬及其製品 ②國家貨幣 ③外幣及其有價證券 ④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 ⑤貴重中藥材 ⑥一般文物 ⑦海關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此為進出境「物品」管理提示,特別涉及旅客攜帶、行李與寄遞申報;不等於所有商業出口無線電設備都要 SRRC。SRRC 型號核准適用於中國境內銷售、使用,商業出口是否須許可仍按兩用物項技術描述、用途與最終用戶判定。(中國海關總署)
  • 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國郵發〔2016〕107 號):19 類 188 種禁寄物品,集運高風險者:第 4 類壓縮和液化氣體(含打火機)、第 5 類易燃液體(含酒精成分香水、指甲油、油漆)、第 12 類毒品及易製毒化學品、第 16 類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假冒偽劣物品(盜版品、假藥)、第 17 類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象牙、虎骨)。另《快遞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 806 號,2025-06-01 施行)要求實名收寄、收寄驗視與安全檢查。(國家郵政局 / 公安部 / 國家安全部)
  • 易製毒化學品與監控化學品出口管制(部分):易製毒化學品出口須申請許可;《禁用化學武器公約》監控化學品另受管制。麻黃鹼類(見 2939)管制尤嚴。(商務部 / 公安部 / 海關總署) 監管證件代碼:3
  • 個人郵遞物品出境限值(寄台灣 800 元人民幣):海關總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號(經 2024 年第 176 號修改):個人寄往港、澳、台地區之物品每次限值 800 元人民幣,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為 1000 元人民幣。⚠️ 800 元是門檻不是免稅額度——超出者「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課稅;僅郵包內單一不可分割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者例外。另《海關法》第 46 條規定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超出者一律按貨物辦理。(中國海關總署)
  • 一般出口程序:一般貨物出口須辦理出口報關(商品編號 10 碼)。集運包裹主流走跨境電商 9610「清單核放、匯總申報」(經營主體須為企業),次之為快件貨物類(KJ2 報關單)或郵政 EMS/國際小包。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報即可。(中國海關總署)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中國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中國海關商品編號為 10 碼,第 7 碼起與台灣稅則號別不對應;且官方明訂「商品範圍以商品名稱為準,海關商品編號供通關申報參考」,兩用物項並規定「不論是否列明海關商品編號,均應依法辦理許可證」,故不得僅以號列判斷可否出口。部分管制措施現處於暫停實施期間,實際出口規定以中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關)
  • 化學物質審查規制法(化審法)(部分):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等特定化學物質之出口受管理。(經濟產業省 / 環境省)
  • 輸出貿易管理令 別表第1(清單規制/該非判定)(部分):有機化學品部分規格屬安全保障管制;須做該非判定,符合者需經濟產業大臣許可。(經濟產業省)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508 一、進口食品添加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輸入衛生福利部發布「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向衛生福利部取得食品添加物許可證,並依F01規定辦理。(二)如屬香料或複方食品添加物,應依F01規定辦理。二、進口非食品添加物之食品原料,應依F01規定辦理。三、如屬食品添加物之樣品、贈品,應向衛生福利部取得「貨品進口同意書」。四、進口非供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用途者,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DH999999999508,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適用條文 第 30 條 —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輔助說明: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前,須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輸入查驗並申報產品資訊後始得輸入;違反者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 違反罰則 第 47 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三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適用條文 第 3 條 — 報驗義務人應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達港埠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前項查驗申請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具委託代理文件;代理人為個人者,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查驗及申報為業務之事業者,並應檢具報關(驗)業務證照、公司或商號登記證明文件。 輔助說明:進口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相關產品前,報驗義務人須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港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查驗機關申請輸入查驗;本辦法僅規範查驗程序,相關處罰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共 9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申報貨品::NUTRABIO L-GLUTAMINE POWDER,25KG/CTN,2500g/BOT,500g/BOT(2013-10-14)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資料及說明,係含量99.54%之麩醯胺酸,呈粉末狀,符合稅則第29章單一有機化合物之定義,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2924節之詮釋及本關(100)高預字第181號、(102)高預字第071號、(102)高預字第131號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答覆函之分類意旨,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924.19.90.90-0號項下。 材質成分::99.54% L-GLUTAMINE 功能用途::供給營養,對皮膚具濕潤功能。 發文文號 102BA257
  • 申報貨品::L-GLUTAMINE,l000g裝(2013-06-17)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依檢附資料,為100% L-GLUTAMINE,供營養膳食補充使用,參據(102)高預字071號稅則預先審核案例,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924.19.90.90-0號。 材質成分::100 % L-GLUTAMINE 發文文號 102BA131
  • 申報貨品::Glutamine Powder/600公克(2013-04-26)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資料及說明,符合稅則29章單一有機化合物定義,另參據ECICS Consultation之分類意見及稅則預先審核(98)基預字0418號案例,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924.19.90.90-0號。 材質成分::L-Glutamine 功能用途::供人食用,以達營養補充之目的。 發文文號 102BA071
  • 申報貨品::力? (丙谷二? )(中文:N-(2)-L-丙氨醯-L-谷胺醯胺,英文: N-(2)-L-alanyl-L-glutamine),白色粉末(2012-10-03)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說明,為99.3%之N-(2)-L-alanyl-L-glutamine,屬一種非環醯胺,供保健食品、功能飲料添加之營養劑、抗氧化劑用;參據美國海關H85772號稅則釋示案例,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924.19.90.90-0號。 材質成分::N-(2)-L-丙氨醯-L-谷胺醯胺(N-(2)-L-alanyl-L-glutamine): 99.3% (分子式:C8H15N3O4、分子量:217.22、CAS NO.:39537-23-0) 功能用途::胺基酸營養劑。用於保健食品、功能飲料添加劑 發文文號 101BA147
  • 申報貨品::3-Iodo-2-PropynylButylCarbamate(IPBC)(2012-07-23)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產品成分及資料說明,係含量不小於99%之3-Iodo-2-PropynylButylCarbamate(Cas No:55406-53-6)白色結晶粉末,以每桶25公斤包裝,作為個人護理用品之抗菌劑,參據H.S.中文版註解第3808節詮釋之製成零售包裝定義,應無稅則該章節之適用;又依其化學結構式應為一種非環狀胺甲酸酯化合物,參據H.S.解釋準則準則一之規定,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924.19.90.90-0。 材質成分::3-Iodo-2-PropynylButylCarbamate(碘代丙炔基氨基甲酸丁)不小於99% by HPLC 功能用途::個人護理用品之抗菌劑 發文文號 101AA0567
  • 申報貨品::L-麩醯胺酸(L-glutamine)(2011-07-28)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說明,係含量98.7%之L-麩醯胺酸(L-glutamine),符合稅則第29章單一有機化合物定義;參據H.S.中文註解對稅則第2924節之詮釋,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924.19.90.90-0號。 材質成分::分子式:C5H10N2O3、含量:98.7% 功能用途::食品上營養添加,化工上保溼作用,植物上氮源來源之一。 發文文號 100BA181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中國大陸 8,364.32 公噸 42.14%
  2. 馬來西亞 7,140.60 公噸 35.97%
  3. 印尼 1,732.00 公噸 8.73%
  4. 南韓 1,497.53 公噸 7.54%
  5. 印度 548.93 公噸 2.77%

同類稅則號列(相關 CCC Code)

  • 29241100006 甲丙氨酯(美普巴邁)
  • 29241200005 氟乙醯胺(ISO)、亞素靈(ISO)及福賜米松(ISO)
  • 29241910006 二甲基甲醯胺
  • 29241990107 丙烯醯胺
  • 29241990205 甲醯胺
  • 29241990303 二甲基胺甲醯氯
  • 29242100102 對位乙氧基苯脲(甘精) 
  • 29242100905 其他脲毒油及其衍生物;其鹽類
  • 29242300100 2─乙醯胺基苯甲酸(N─乙醯─鄰─胺基苯甲酸)
  • 29242300208 2─乙醯胺基苯甲酸(N─乙醯─鄰─胺基苯甲酸)鹽類
  • 29242400001 炔己蟻胺(INN)
  • 29242500000 拉草(ISO)
  • 29242910004 非納西汀(對乙氧基─乙醯苯胺)
  • 29242990203 離胺右旋安非他命及其異構物(立體異構物或光學異構物)、酯類、醚類及鹽類
  • 29242990310 5-硝基-2-(氯乙醯胺基)二苯酮及其異構物、酯類、醚類及鹽類
  • 29242990329 含全氟己烷磺酸酯之環醯胺化合物
  • 29242990999 其他環醯胺(包括環狀胺甲酸酯)及其衍生物;其鹽類

延伸閱讀與工具

  • 📂 第 29 章總覽
  • 台灣關稅查詢完整指南
  • CCC Code 是什麼?
  • 進口稅試算機
  • 稅則號列搜尋
  • 需要辦理輸入許可證或查驗?看各簽審代號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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