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393020002 咖啡鹼
咖啡因:提神興奮劑
稅率
- 第一欄(一般稅率)
- 0%
-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 0% (PA,GT,NI,SV,HN,NZ,SG,MH)
- 第三欄
- 12.5%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中國大陸)
- 禁止進出境物品表(海關總署令第 43 號):禁止出境:①列入禁止進境範圍之所有物品 ②涉及國家秘密之手稿、印刷品、影音與電腦儲存介質 ③珍貴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之文物 ④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連帶禁止之禁止進境 7 類含各種武器、仿真武器、彈藥及爆炸物品、偽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烈性毒藥、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等麻醉品與精神藥物。(中國海關總署)
- 限制出境物品表(海關總署令第 43 號):限制出境 7 項:①金銀等貴重金屬及其製品 ②國家貨幣 ③外幣及其有價證券 ④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 ⑤貴重中藥材 ⑥一般文物 ⑦海關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此為進出境「物品」管理提示,特別涉及旅客攜帶、行李與寄遞申報;不等於所有商業出口無線電設備都要 SRRC。SRRC 型號核准適用於中國境內銷售、使用,商業出口是否須許可仍按兩用物項技術描述、用途與最終用戶判定。(中國海關總署)
- 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國郵發〔2016〕107 號):19 類 188 種禁寄物品,集運高風險者:第 4 類壓縮和液化氣體(含打火機)、第 5 類易燃液體(含酒精成分香水、指甲油、油漆)、第 12 類毒品及易製毒化學品、第 16 類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假冒偽劣物品(盜版品、假藥)、第 17 類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象牙、虎骨)。另《快遞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 806 號,2025-06-01 施行)要求實名收寄、收寄驗視與安全檢查。(國家郵政局 / 公安部 / 國家安全部)
- 麻黃鹼類易製毒化學品(部分):麻黃鹼、偽麻黃鹼等生物鹼屬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出口須申請許可證。另《禁止進出境物品表》明定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及其他麻醉品、精神藥物禁止進出境。(商務部 / 公安部 / 國家藥監局) 監管證件代碼:3
- 易製毒化學品與監控化學品出口管制(部分):易製毒化學品出口須申請許可;《禁用化學武器公約》監控化學品另受管制。麻黃鹼類(見 2939)管制尤嚴。(商務部 / 公安部 / 海關總署) 監管證件代碼:3
- 個人郵遞物品出境限值(寄台灣 800 元人民幣):海關總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號(經 2024 年第 176 號修改):個人寄往港、澳、台地區之物品每次限值 800 元人民幣,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為 1000 元人民幣。⚠️ 800 元是門檻不是免稅額度——超出者「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課稅;僅郵包內單一不可分割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者例外。另《海關法》第 46 條規定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超出者一律按貨物辦理。(中國海關總署)
- 一般出口程序:一般貨物出口須辦理出口報關(商品編號 10 碼)。集運包裹主流走跨境電商 9610「清單核放、匯總申報」(經營主體須為企業),次之為快件貨物類(KJ2 報關單)或郵政 EMS/國際小包。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報即可。(中國海關總署)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中國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中國海關商品編號為 10 碼,第 7 碼起與台灣稅則號別不對應;且官方明訂「商品範圍以商品名稱為準,海關商品編號供通關申報參考」,兩用物項並規定「不論是否列明海關商品編號,均應依法辦理許可證」,故不得僅以號列判斷可否出口。部分管制措施現處於暫停實施期間,實際出口規定以中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關)
- 輸出貿易管理令 別表第2 第21之3(輸出承認)— 麻藥前驅物(部分):麻黃鹼(ephedrine)、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等生物鹼中政令指定前驅物,出口須承認。(經濟產業省)
- 化學物質審查規制法(化審法)(部分):第一種特定化學物質等特定化學物質之出口受管理。(經濟產業省 / 環境省)
- 輸出貿易管理令 別表第1(清單規制/該非判定)(部分):有機化學品部分規格屬安全保障管制;須做該非判定,符合者需經濟產業大臣許可。(經濟產業省)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834 (一)進口人用藥品,應依503規定辦理(二)進口動物用藥品,應依406規定辦理。(三)進口屬食品添加物,應依508規定辦理。(四)進口非屬上述項目者,應註明『本貨品非屬人用藥品、動物用藥品、食品添加物』字樣,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 藥事法
:適用條文 第 39 條 — 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藥品試製經核准輸入原料藥者,不適用前項規定;其申請條件及應繳費用,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輸入藥品,應由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及其授權者輸入。
申請… 輔助說明:進口人用藥品應依規定辦理查驗登記取得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屬禁藥,最重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82 條 —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適用條文 第 12 條 —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藥品,應將其成分、性能、製法之要旨、分析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檢驗費,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檢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前項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程序、許可證之變更、展延、補發、換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作為核發及展延製造或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之基準;動物用… 輔助說明:進口動物用藥品(含原料藥、製劑及生物藥品)前,應將成分、性能、製法等資料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檢驗登記,取得輸入許可證後始得輸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即屬動物用禁藥,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禁藥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45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33 條 —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除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所定情形外,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適用條文 第 30 條 —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輔助說明: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前,須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輸入查驗並申報產品資訊後始得輸入;違反者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 違反罰則 第 47 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三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
輸出規定(台灣)
- 523 一、出口本項下人用藥品,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藥品許可證影本。(屬外貨復出口者,免附)二、出口非屬人用藥品,於出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DHM99999999523,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德國 0.00 公噸 100.00%
同類稅則號列(相關 CCC Code)
延伸閱讀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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