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稅則查詢 日本 → 台灣

38089130002

蚊香

蚊香:燃燒驅蚊盤香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5%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
第三欄 7.5%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552

    進口環境用藥(包括原體、成品),應檢附:(一)1.環境部核發之環境用藥輸入許可證影本。非環境用藥輸入許可證持有者,應加附持有者之授權文件,或於環境用藥許可證影本上加蓋授權使用之章戳。2.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影本。但環境用藥製造業者進口環境用藥原體得檢附具該原體成分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影本;或(二)環境部核發之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申請登記用樣品同意文件;或(三)非屬公告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或污染防治用藥,應檢附環境部證明文件

    相關法律
    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9 條 第 46 條
    適用條文 第 9 條

    製造、加工或輸入環境用藥,應將其名稱、成分、性能、製法之要旨、分析方法、毒理報告、藥效(效力)報告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示及樣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發許可證後,始得製造、加工或輸入。 前項取得許可證之環境用藥屬一般環境用藥者,主管機關應於網際網路上公告其製造或輸入廠商、產品名稱、許可證字號、成分、性能及產品標示等資料,方便一般民眾查詢。 輸入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之環境用藥…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環境用藥(含原體、成品)前,須取得並檢附環境部核發之環境用藥輸入許可證影本始得輸入;輸入偽造或禁用環境用藥者,可處負責人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罰則 第 46 條

    製造、加工、輸入偽造或禁用環境用藥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明知為偽造、禁用環境用藥,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存或為之調配、分裝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製造、加工或輸入第八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劣質環境用藥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存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條或第八條第三款之環境用藥… 看全文 ›

    查看 環境用藥管理法 ›
    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 2 條
    適用條文 第 2 條

    製造、加工或輸入環境用藥者,應檢具申請書及附件一之證明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環境用藥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環境用藥(含原體、成品)前,須檢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環境用藥輸入許可證,並檢附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出產國許可製造及上市等證明文件後,始得輸入。

    查看 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馬來西亞 795.99 公噸 52.78%
  2. 印尼 406.04 公噸 26.92%
  3. 泰國 255.97 公噸 16.97%
  4. 中國大陸 40.94 公噸 2.71%
  5. 越南 9.17 公噸 0.61%

快遞單號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