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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防治用微生物原體

微生物原體:生物防治菌原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2.5%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
第三欄 5%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552

    進口環境用藥(包括原體、成品),應檢附:(一)1.環境部核發之環境用藥輸入許可證影本。非環境用藥輸入許可證持有者,應加附持有者之授權文件,或於環境用藥許可證影本上加蓋授權使用之章戳。2.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影本。但環境用藥製造業者進口環境用藥原體得檢附具該原體成分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影本;或(二)環境部核發之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申請登記用樣品同意文件;或(三)非屬公告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或污染防治用藥,應檢附環境部證明文件

    相關法律
    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9 條 第 46 條
    適用條文 第 9 條

    製造、加工或輸入環境用藥,應將其名稱、成分、性能、製法之要旨、分析方法、毒理報告、藥效(效力)報告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示及樣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發許可證後,始得製造、加工或輸入。 前項取得許可證之環境用藥屬一般環境用藥者,主管機關應於網際網路上公告其製造或輸入廠商、產品名稱、許可證字號、成分、性能及產品標示等資料,方便一般民眾查詢。 輸入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之環境用藥…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環境用藥(含原體、成品)前,須取得並檢附環境部核發之環境用藥輸入許可證影本始得輸入;輸入偽造或禁用環境用藥者,可處負責人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罰則 第 46 條

    製造、加工、輸入偽造或禁用環境用藥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明知為偽造、禁用環境用藥,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存或為之調配、分裝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製造、加工或輸入第八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劣質環境用藥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存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條或第八條第三款之環境用藥…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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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 2 條
    適用條文 第 2 條

    製造、加工或輸入環境用藥者,應檢具申請書及附件一之證明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環境用藥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環境用藥(含原體、成品)前,須檢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環境用藥輸入許可證,並檢附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出產國許可製造及上市等證明文件後,始得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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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01

    進口時,應依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編訂之「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及有關檢疫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 34 條 第 41 條
    適用條文 第 34 條

    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應施檢疫物到達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港、站時,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依前條第三項所定準則繳驗輸出國檢疫機關發給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或其他文件。但動物檢疫證明書經我國與輸出國雙方議定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或航空器之人員攜帶應施檢疫物者,應於入境時依前項規定申請檢疫。 應施檢疫物不得以郵遞寄送輸入;其以郵遞寄送輸入者,應予退運、沒入…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應施檢疫之動物及其產品前,輸入人或其代理人須於貨物到達指定港站時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繳驗輸出國檢疫證明書;未經檢疫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該檢疫物並得逕予沒入。

    違反罰則 第 41 條

    擅自輸入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第一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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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 17 條 第 22 條
    適用條文 第 17 條

    輸入檢疫物,應於到達港、站時,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未經完成檢疫,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不得拆開包裝或擅自移動。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檢疫物,應於入境時申請檢疫。 檢疫物不得以郵寄方式輸入;其以郵寄方式輸入者,應予退運或銷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植物檢疫機關依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公告免繳驗檢疫證明書。 二、收件人事先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並經核准輸…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應施檢疫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前,輸入人須依防檢署「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繳驗檢疫證明書;未經檢疫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者,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罰則 第 22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輸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檢疫物或物品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植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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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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