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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胺基甲酸乙酯多孔性板、片及扁條,與紡織物貼合(其紡織物僅作為強化功能),且含紡織物重量超過30%者
貼合PU板:紡織物強化
稅率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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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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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無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1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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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 SYNTHETIC LEATHER/厚度0.9mm~1.1m/m、有效寬度55~56in、表面聚氨... 2017-07-20
申報貨品:PU SYNTHETIC LEATHER/厚度0.9mm~1.1m/m、有效寬度55~56in、表面聚氨酯樹脂塗層平坦 產品重量:430±40g/㎡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依檢附貨樣及資料說明,貨名為PU SYNTHETIC LEATHER,材質為55-60%聚氨酯樹酯、40-45%聚酯纖維,係為PU樹脂塗佈於短纖不織布上,PU材質成發泡狀,底層不織布屬加強用,參據HS註解第39章總則塑膠與紡織品之組合(d)及對稅則第3921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3921.13.10.10-1「聚胺基甲酸乙酯多孔性板、片及扁條,與紡織物貼合(其紡織物僅作為強化功能),且含紡織物重量超過30%者」。
材質成分:55~60%聚氨酯樹脂、40~45%無紡布(不織布) 底布種類:無紡布(不織布);成份為100%聚脂纖維、短纖
功能用途:將此PU合成皮表面再壓花、貼合客戶需要的紋路、色水及手感,加工完成的成品用於鞋面革,皮包用材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中國大陸 1,136.50 公噸 95.65%
- 日本 44.29 公噸 3.73%
- 比利時 3.83 公噸 0.32%
- 中華民國 1.40 公噸 0.12%
- 越南 1.07 公噸 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