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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72000004

回收(廢料及碎屑)之其他紙或紙板,由已漂白化學紙漿為主製成,未整批著色者

回收白紙:廢紙回收料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0%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MH)
第三欄 0%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560

    屬環境部公告之「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者,應於進口報單填列免證通關代碼「EPH90000000001」,據以報關進口。非屬上述者,應依551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
    廢棄物清理法 第 38 條 第 45 條
    適用條文 第 38 條

    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其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並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 有害事業廢棄物應以國內處理或再利用為原則,並僅限輸出至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會員國、依據國際公約與我國簽署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雙邊協定國家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家、地區,且接受國處理機構…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事業廢棄物之輸入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並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除外);違反第38條第1項輸入規定情節嚴重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45 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收費證明標誌…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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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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