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095300002
其他聚酯纖維棉紗,主要或單獨與棉花混製者
除85%以上純聚酯紗(55092100001/55092200000)以外的聚酯棉與棉花混紡紗,如TC布用聚酯/棉混紡紗
稅率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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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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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無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1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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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炭聚酯混紡短紗,支數32支,T/C=50/50純竹炭纖維與棉花混紗比例為5... 2013-10-09
申報貨品:竹炭聚酯混紡短紗,支數32支,T/C=50/50純竹炭纖維與棉花混紗比例為50:50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為T/C混紡紗,規格為英制支數32支單股紗,材質為聚酯短纖維50%、棉纖維50%。依據第11類類註2(甲)後段「當沒有任一種紡織材料的重量較佔優勢時,此貨品應歸入其可予考慮的組成紡織材料所屬稅則號別中,其稅則號別位列最後者內。」及解釋準則一之規定,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5509.53.00.00-2號。
材質成分:奈米竹炭粉與聚酯切片共混結合紡成的纖維,奈米竹炭粉與聚酯切片成分比為1.5:98.5
功能用途:吸濕、除臭、抑菌、釋放遠紅外線、蓄熱保暖升溫等/本公司是進口大陸分公司所生產之紗線原料,回台加工為家紡製品及匹布,衣服褲類用料等末端產品後回銷大陸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越南 2,153.42 公噸 77.66%
- 印尼 548.82 公噸 19.79%
- 泰國 35.64 公噸 1.29%
- 南非 31.04 公噸 1.12%
- 中國大陸 3.73 公噸 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