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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熱軋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非捲盤狀,厚度50公厘及以上,以重量計含碳量0.25%及以上但小於0.6%者
熱軋鋼板:中碳超厚
反傾銷稅 / 平衡稅警示
此貨品自下列國家進口,除一般進口稅外,另須加課反傾銷稅或平衡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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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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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稅 59.57% 課徵至 2027-09-13
碳鋼鋼板
中國大陸所有製造商或出口商: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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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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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稅 42.91% 課徵至 2027-09-13
碳鋼鋼板
印尼所有製造商或出口商: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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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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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稅 32.82% 課徵至 2027-09-13
碳鋼鋼板
印度所有製造商或出口商: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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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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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稅 31.1% 課徵至 2027-09-13
碳鋼鋼板
巴西所有製造商或出口商: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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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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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稅 5.8% ~ 80.5% 課徵至 2027-09-13
碳鋼鋼板
韓國:Hyundai Steel Company:5.80%;POSCO(製造商)、POSCO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Donghwa Corporation、GS Global Corporation及Hyosung TNC Corporation(出口商):19.99%;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8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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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稅依來源國與廠商而不同,實際稅額以海關核定為準。本資料整理自財政部正式公告,僅供參考。
稅率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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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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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有害廢棄物等輸出入規制法 別表第2 第36(巴塞爾公約)— 鋼鐵廢料
部分
受污染或屬巴塞爾附件之鋼鐵廢料須輸出承認+環境大臣確認;一般潔淨鋼鐵廢料多不受控,須逐案判定。 (經濟產業省 / 環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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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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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產地為財政部公告應課徵反傾銷稅之國家者外,進口時應檢附出口國、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
相關法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 4 條
適用條文 第 4 條進口貨物原產地由進口地關稅局認定之。原產地認定有疑義時,進口地關稅局得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提供產地證明文件或樣品。 前項所稱產地證明文件,包括交易文件、產製該貨物之原物料或加工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 納稅義務人未依第一項期限提供產地證明文件或樣品,或所提供證明文件或樣品不足認定原產地,進口地關稅局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認定。其他機關未能自進口地關稅局請求協助日起二十日內提出明確書面意見時,進口地關稅局… 看全文 ›
輔助說明查看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進口貨品之原產地由進口地關稅局認定,認定有疑義時須於期限內提供出口國或產製國政府出具之產地證明文件;未依限提供致無法認定者,海關得依相關規定處理,影響稅率適用或不准進口。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7 條
適用條文 第 7 條申請對進口貨物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者,應檢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檢附相當資料,向財政部為之: 一、進口貨物說明: (一)該貨物之名稱、品質、規格、用途、稅則號別或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及其他特徵。 (二)該貨物之輸出國或產製國與已知之國外生產者、出口商及我國進口商。 二、申請人資格說明: (一)申請人身分及支持與反對申請案之我國同類貨物生產者及其最近一年生產量,與具… 看全文 ›
輔助說明查看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進口貨物若產地為財政部公告應課徵反傾銷稅之國家,進口時應檢附出口國或產製國政府出具之產地證明;同類貨物產業具代表性者,得檢具申請書向財政部申請對該進口貨物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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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應符合「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規定。(二)「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內列有特別規定「MXX」代號者,應向國際貿易署辦理輸入許可證;未列有特別規定「MXX」代號者,依一般簽證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40 條
適用條文 第 40 條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之物品,以出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通關及處理,依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看全文 ›
輔助說明查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大陸物品屬有條件准許輸入者,須符合「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規定,並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辦理檢驗、檢疫及關稅等程序;輸入大陸地區物品一律以進口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 7 條
適用條文 第 7 條大陸地區物品,除下列各款規定外,不得輸入臺灣地區: 一、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 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 三、自用之研究或開發用樣品。 四、依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規定准許輸入之物品。 五、供學校、研究機構及動物園用之動物。 六、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 看全文 ›
輔助說明查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大陸物品屬有條件准許輸入者,須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准許項目及輸入條件,並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輸入許可,未符合條件者不得輸入臺灣地區。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 6 條
適用條文 第 6 條依本法規定限制輸入之下列貨品,貿易署應就其貨品名稱及輸入規定,彙編限制輸入貨品表,公告辦理之: 一、本法第五條所指特定國家或地區產製之貨品。 二、本法第六條採取必要措施限制輸入之貨品。 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制輸入之貨品。 四、本法第十三條之一規定之輸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五、本法第十六條採取輸入配額之貨品。 六、本法第十八條因進口救濟採取限制輸入之貨品。 輸入限制… 看全文 ›
輔助說明查看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大陸物品輸入採有條件准許,應符合「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規定,並依限制輸入貨品表所列輸入規定辦理;列有特別規定代號者,須另檢附指定主管機關之文件方得進口。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中國大陸 5,457.04 公噸 58.16%
- 日本 3,829.28 公噸 40.81%
- 義大利 96.54 公噸 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