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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04100003

其他鍍或塗鋅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波浪化者

鍍鋅鋼:波浪板浪板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0%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MH)
第三欄 12.5%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469

    除產地為財政部公告應課徵反傾銷稅之國家者外,進口時應檢附出口國、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

    相關法律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 4 條
    適用條文 第 4 條

    進口貨物原產地由進口地關稅局認定之。原產地認定有疑義時,進口地關稅局得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提供產地證明文件或樣品。 前項所稱產地證明文件,包括交易文件、產製該貨物之原物料或加工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 納稅義務人未依第一項期限提供產地證明文件或樣品,或所提供證明文件或樣品不足認定原產地,進口地關稅局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認定。其他機關未能自進口地關稅局請求協助日起二十日內提出明確書面意見時,進口地關稅局…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貨品之原產地由進口地關稅局認定,認定有疑義時須於期限內提供出口國或產製國政府出具之產地證明文件;未依限提供致無法認定者,海關得依相關規定處理,影響稅率適用或不准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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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7 條
    適用條文 第 7 條

    申請對進口貨物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者,應檢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檢附相當資料,向財政部為之: 一、進口貨物說明: (一)該貨物之名稱、品質、規格、用途、稅則號別或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及其他特徵。 (二)該貨物之輸出國或產製國與已知之國外生產者、出口商及我國進口商。 二、申請人資格說明: (一)申請人身分及支持與反對申請案之我國同類貨物生產者及其最近一年生產量,與具…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貨物若產地為財政部公告應課徵反傾銷稅之國家,進口時應檢附出口國或產製國政府出具之產地證明;同類貨物產業具代表性者,得檢具申請書向財政部申請對該進口貨物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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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中國大陸 3.40 公噸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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