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256000007 具有接收器具之無線電廣播或電視之傳輸器具
電視機:接收影音訊號的顯示設備
稅率
- 第一欄(一般稅率)
- 0%
-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 0% (PA,GT,NI,SV,HN,NZ,SG,MH)
- 第三欄
- 6%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關)
- 輸出貿易管理令 別表第1(清單規制/該非判定)(部分):半導體、通訊/電腦/感測器等部分規格品屬安全保障管制;須做該非判定,符合者需經濟產業大臣許可。(經濟產業省)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602 (一)進口屬「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核准證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專用證號證明後由海關放行。但屬軍事專用者,應取得國防部核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後由海關放行。(二)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審驗合格之低功率射頻器材、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業餘無線電臺,免請領進口核准證,但應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核發之審驗證明辦理通關。(備註:原由交通部電信總局核發之前揭證明文件亦適用本規定。)(1)
- 電信管理法
:適用條文 第 65 條 — 射頻器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自由流通及使用。
為維持電波秩序,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核准,始得製造、輸入。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之核准方式、條件與廢止、申請程序、文件、製造、輸入之管理、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輸入或持有供設置電臺或主管機關公告一定功率以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流向、用途及狀態。
前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輔助說明:進口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終端設備,須先經核准或審驗合格後始得輸入;製造或輸入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者,可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 違反罰則 第 82 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
二、違反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加入相關同業公會而為營業行為。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造或輸入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或使用之規定。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領有業…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適用條文 第 16 條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輸入,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以下簡稱進口許可證),始得輸入。
前項進口許可證得經由網際網路申請之;其實施時程及申請流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輔助說明:進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前,原則上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並取得進口許可證,且該器材須經型式認證或審驗合格後始得輸入;本辦法僅規範輸入管理程序,違反之處罰另依電信管理法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馬來西亞 23.47 公噸 89.26%
- 中國大陸 2.22 公噸 8.46%
- 捷克 0.15 公噸 0.58%
- 澳大利亞 0.14 公噸 0.52%
- 日本 0.07 公噸 0.26%
同類稅則號列(相關 CCC Code)
延伸閱讀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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