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15000910 其他材料製矯正眼鏡用透鏡

眼鏡:矯正視力或保護眼睛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3%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CN,NZ,SG)
第三欄
10%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關)
  • 輸出貿易管理令 別表第1(清單規制/該非判定)(部分):感測器、量測/導航/光學儀器等部分規格品屬安全保障管制,須該非判定。(經濟產業省)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504 一、進口人用醫療器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或同意文件,並應申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碼(十四碼)。(二)如屬危險性醫療儀器,除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及申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碼(十四碼)外,並須檢附衛生福利部核准醫療機構購置之同意文件。二、非供人用者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 醫療器材管理法 :適用條文 第 25 條 — 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項,其製造、輸入應以登錄方式為之。 醫療器材應依前項規定辦理查驗登記者,不得以登錄方式為之。 醫療器材之輸入,應由許可證所有人、登錄者或其授權者為之。 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登錄之醫療器材,於本法施行前已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登錄及註銷原許可證,並通知原許可證所有人。 輔助說明:進口醫療器材前,應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或完成登錄後始得輸入;意圖販賣供應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者,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62 條 — 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辦理查驗登記而以登錄方式為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亦同。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泰國 12.60 公噸 80.76%
  2. 中國大陸 2.04 公噸 13.05%
  3. 越南 0.68 公噸 4.33%
  4. 德國 0.09 公噸 0.60%
  5. 馬來西亞 0.09 公噸 0.58%

同類稅則號列(相關 CCC Code)

  • 90011000009 光纖、光纖束及光纖傳輸纜
  • 90012000007 偏光性材料所製之片及板
  • 90013000005 隱形眼鏡
  • 90014000101 玻璃製矯正眼鏡用透鏡
  • 90014000904 玻璃製其他眼鏡用透鏡
  • 90015000117 塑膠製矯正眼鏡用透鏡
  • 90015000199 塑膠製其他眼鏡用透鏡
  • 90015000992 其他材料製其他眼鏡用透鏡
  • 90019010000 眼鏡用毛胚
  • 90019020008 塑膠製隱形眼鏡用毛胚
  • 90019090101 非球面模造透鏡
  • 90019090904 其他未裝配光學元件

延伸閱讀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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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關稅查詢完整指南
  • CCC Code 是什麼?
  • 進口稅試算機
  • 稅則號列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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