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301000905 其他供計量或偵測離子輻射線用之儀器及器具
輻射偵測器:偵測放射線的儀器
稅率
- 第一欄(一般稅率)
- 0%
-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 0% (PA,GT,NI,SV,HN,NZ,SG,MH)
- 第三欄
- 7.5%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關)
- 輸出貿易管理令 別表第1(清單規制/該非判定)(部分):感測器、量測/導航/光學儀器等部分規格品屬安全保障管制,須該非判定。(經濟產業省)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504 一、進口人用醫療器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或同意文件,並應申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碼(十四碼)。(二)如屬危險性醫療儀器,除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及申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碼(十四碼)外,並須檢附衛生福利部核准醫療機構購置之同意文件。二、非供人用者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 醫療器材管理法
:適用條文 第 25 條 — 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項,其製造、輸入應以登錄方式為之。
醫療器材應依前項規定辦理查驗登記者,不得以登錄方式為之。
醫療器材之輸入,應由許可證所有人、登錄者或其授權者為之。
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登錄之醫療器材,於本法施行前已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登錄及註銷原許可證,並通知原許可證所有人。 輔助說明:進口醫療器材前,應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或完成登錄後始得輸入;意圖販賣供應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者,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罰則 第 62 條 — 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辦理查驗登記而以登錄方式為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亦同。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共 2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申報貨品::Smart Geiger Pro SGP-001(2016-01-20)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廠商提供之資料說明,來貨為「smart geiger」,參據H.S.註解中文版對稅則第9030節之詮釋及本關(104)北預字第0144號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答覆函案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9030.10.00.90-5號。 材質成分::Plastic 100%(參見型錄) 功能用途::利用智慧型手機耳機孔為輻射測量(Radiation Measurement)(參見型錄) 發文文號 105CA0022
- 申報貨品::Smart Geiger FSG-001(2015-07-16)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根據檢附資料,係利用手機耳機孔為連接介面,供測量gamma輻射之感應器,須搭配智慧手機及特定APP應用軟體使用以顯示量測結果於手機上,依解釋準則一及六規定,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9030.10.00.90-5號。 材質成分::Aluminum 100%(參見型錄第5頁) 功能用途::利用智慧型手機耳機孔為輻射測量(Radiation Measurement)(參見型錄第5頁) 發文文號 104CA0144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美國 5.17 公噸 51.45%
- 德國 1.34 公噸 13.29%
- 義大利 1.29 公噸 12.83%
- 捷克 1.04 公噸 10.33%
- 南韓 0.44 公噸 4.36%
同類稅則號列(相關 CCC Code)
延伸閱讀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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