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051000106 武器之收集品及珍藏品
武器收藏:具收藏價值的武器
稅率
- 第一欄(一般稅率)
- 0%
-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 0% (PA,GT,NI,SV,HN,NZ,SG,MH)
- 第三欄
- 0%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關)
- 華盛頓公約(CITES)別表第2 第35之2(部分):含瀕危物種材料之藝術品/標本,出口需輸出承認。(經濟產業省 / 環境省)
- 文化財保護法(古美術品輸出鑑查)(部分):重要文化財、國寶原則禁止出口;一般古美術品出口須取得文化廳「古美術品輸出鑑查證明」。(文化廳)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363 應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同意文件,但軍事機關應檢附國防部同意文件。
-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適用條文 第 4 條 — 完成前條程序之廠商,申請輸出警棍、警銬,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核准:
一、申請(具結)書。
二、輸入國家信用狀。
三、外銷訂單(附中文譯本)。
四、產品中文說明書。
五、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六、許可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核准之製造廠商,應另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完成前條程序之廠商,申請輸出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檢附前二項文件經直轄市、縣(… 輔助說明:警械(警棍、警銬等)之輸入須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同意文件(軍事機關為國防部同意文件),並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有法定消極資格情形者不予許可,不得擅自定製、售賣或持有警械。 違反罰則 第 11 條 — 廠商、經營金銀珠寶業負責人、申請購置單位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定製、售賣、持有警棍或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申請者,不予許可: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有罪確定。
二、犯故意殺人、重傷害、強盜(奪)、妨害性自主、擄人勒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判決有…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同類稅則號列(相關 CCC Code)
延伸閱讀與工具
快遞單號預報
請輸入快遞單號
在政府海關網站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