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369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