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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藥事法-第 92 條

📜
法律名稱
藥事法
📋
條款號
第 92 條
📂
分類
食品藥物管理
📍
Hierarchy Path
第 九 章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
🏷️
Version
107.01.31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6-03-04
📦 進口相關 ⚖️ 有罰則
📋 條文摘要

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

📦 對集運/進口的實務影響

本條對違反藥事法多項規定者處3萬至200萬元罰鍰,並可公布藥廠藥商名單、限期改善、停止製造輸入。藥品(含成藥、處方藥、部分保健製劑)的輸入須經查驗登記並由合格藥商辦理,個人集運代購藥品極易觸法,務必先確認品項是否屬藥品管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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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或調劑、供應毒劇藥品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者,對其藥品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布藥廠或藥商名單,並令其限期改善,改善期間得停止其一部或全部製造、批發、輸入、輸出及營業;屆期未改善者,不准展延其藥物許可證,且不受理該藥廠或藥商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藥物製造許可或西藥運銷許可。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罰則

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或調劑、供應毒劇藥品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者,對其藥品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布藥廠或藥商名單,並令其限期改善,改善期間得停止其一部或全部製造、批發、輸入、輸出及營業;屆期未改善者,不准展延其藥物許可證,且不受理該藥廠或藥商其他藥物之新申請案件;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藥物製造許可或西藥運銷許可。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備註

藥事法第92條:藥品、藥商多項違規的3萬至200萬元罰鍰規定——提醒集運勿擅自輸入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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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問題 FAQ

可以集運代購進口藥品嗎?
藥品輸入須經查驗登記並由合格藥商辦理,個人自用進口有嚴格數量與品項限制,商業輸入未經許可可處3萬至200萬元罰鍰。代購處方藥、來路不明藥品風險極高,不建議透過一般集運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