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 12-1 條|畜牧|法|生效中
第 三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0-11-24
種畜禽或種原涉及遺傳物質轉置者,應完成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始得推廣利用;其遺傳物質轉置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