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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第 34 條

畜牧法|第 34 條|畜牧|法|生效中

第 六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0-11-24

內容

中央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請乳品工廠提供生乳來源與數量,製造、加工、分裝、銷售及庫存之乳品產銷資料,乳品工廠不得拒絕。 中央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同衛生、環境保護及消費者保護等主管機關查核乳品工廠前項資料,乳品工廠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害或拒絕。查核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相關法律條文 - 畜牧法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45 條(第 45 條)
  • 畜牧法-第 38 條(第 38 條)
  • 畜牧法-第 33 條(第 33 條)
  • 畜牧法-第 35 條(第 35 條)
  • 畜牧法-第 36 條(第 36 條)
  • 畜牧法-第 37 條(第 3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