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 36 條|畜牧|法|生效中
第 六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0-11-24
為維持牛、羊乳與乳品產銷平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廠農雙方訂定生乳買賣契約,並將契約數量彙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