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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民法-第 378 條

📜
法律名稱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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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378 條
📂
分類
法律事?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第 一 節
🏛️
Authority
法務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1-01-20
📋 條文摘要

買賣費用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買賣契約之費用,由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二、移轉權利之費用,運送標的物至...

📝 內容

買賣費用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買賣契約之費用,由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二、移轉權利之費用,運送標的物至清償地之費用及交付之費用,由出賣人負擔。
三、受領標的物之費用,登記之費用及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由買受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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