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第 37 條|動物保護|法|生效中
第 七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5-19
依第十九條第一項公告前已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