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第 38 條|動物保護|法|生效中
第 七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5-19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發給寵物身分標識、寵物之遺失認領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核發許可,應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