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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第 33 條

農會法|第 33 條|農民輔導|法|生效中

第 七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2-03

內容

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各級農會每年應召集一次。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請求召開之臨時會議,如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時,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召集之。 基層農會如因會員眾多,致召集會員大會確有困難時,得由農事小組選任代表,召集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省農會併入全國農會前,其各種會議之召開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 - 農會法

  • 動物保護法-第 29 條(第 29 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8 條(第 8 條)
  • 農會法-第 34 條(第 34 條)
  • 農會法-第 35 條(第 35 條)
  • 農會法-第 36 條(第 36 條)
  • 農會法-第 37 條(第 3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