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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關稅法-第 95 條

📜
法律名稱
關稅法
📋
條款號
第 95 條
📂
分類
關務
📍
Hierarchy Path
第 六 章
🏛️
Authority
財政部 / 關務署
🏷️
Version
113.01.03
Enacted Date: 1967-08-08 Promulgated Date: 2024-01-03 最後修訂: 2022-05-11
⚖️ 有罰則
📋 條文摘要

依本法應繳或應補繳之下列款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 二、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 內容

依本法應繳或應補繳之下列款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
二、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三、處理變賣或銷毀貨物所需費用,而無變賣價款可供扣除或扣除不足者。但以在處理前通知納稅義務人者為限。
四、依本法追繳之貨價。
納稅義務人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繳納有異議時,準用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應繳或應補繳之款項,納稅義務人已依第四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得提供相當擔保,申請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已依第四十五條規定提供相當擔保,申請將貨物放行者,免再提供擔保。
第一項第一款應繳或應補繳之關稅,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納稅義務人對第一項第四款之處分申請復查者,仍依復查程序辦理。

⚖️ 罰則

依本法應繳或應補繳之下列款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
二、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三、處理變賣或銷毀貨物所需費用,而無變賣價款可供扣除或扣除不足者。但以在處理前通知納稅義務人者為限。
四、依本法追繳之貨價。
納稅義務人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繳納有異議時,準用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應繳或應補繳之款項,納稅義務人已依第四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得提供相當擔保,申請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已依第四十五條規定提供相當擔保,申請將貨物放行者,免再提供擔保。
第一項第一款應繳或應補繳之關稅,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納稅義務人對第一項第四款之處分申請復查者,仍依復查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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