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第 22 條|漁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2-03
漁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漁會聘、雇人員、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魚市場承銷人及其聘、雇人員,或其他與漁會有競爭性團體或企業之職務,並不得經營與漁會有競爭性之營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