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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第 22 條

漁會法|第 22 條|漁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2-03

內容

漁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漁會聘、雇人員、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魚市場承銷人及其聘、雇人員,或其他與漁會有競爭性團體或企業之職務,並不得經營與漁會有競爭性之營利事業。

相關法律條文 - 漁會法

  • 動物保護法-第 29 條(第 29 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8 條(第 8 條)
  • 漁會法-第 20 條(第 20 條)
  • 漁會法-第 21 條(第 21 條)
  • 漁會法-第 21-1 條(第 21-1 條)
  • 漁會法-第 21-2 條(第 21-2 條)
  • 漁會法-第 23 條(第 2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