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第 23 條|漁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2-03
漁會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漁會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完成後,應於七日內將理、監事簡歷冊,連同會員增減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