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第 29 條|漁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2-03
漁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專任,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如有競選公職,一經當選就職,視同辭職,予以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