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第 29-1 條|漁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2-03
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不得同時擔任同一漁會之理事長、常務監事或總幹事。 有前項情形者,後當選或聘任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