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第 34 條|漁業|法|生效中
第 六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2-03
漁會總幹事執行任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致損害漁會時,應負賠償責任。 漁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因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時,總幹事及有關職員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