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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第 40 條

漁會法|第 40 條|漁業|法|生效中

第 八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2-03

內容

漁會經費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其標準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二、常年會費:由會員按年依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繳納之。但下級漁會應以其常年會費收入百分之二十提繳上級漁會。 三、事業資金:限於舉辦各種事業之用。其籌集、運用辦法,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案。 四、漁業改進推廣經費:限用於漁業指導及改良,按年或按漁期由漁船主、魚塭主繳納。但設有專用漁業權之漁會,得向入漁會員收繳。其收費標準及辦法,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由主管機關核准。 五、農業金融機構提撥款:公營農業金融機構,應就每年度所獲純益撥出百分之四以上,充作各級漁會輔導及推廣事業經費。 六、事業盈餘提撥款:依漁會事業損益決算辦理。 七、政府補助費:在中央及地方預算中,應編列漁會事業補助費。 八、其他收入。

相關法律條文 - 漁會法

  • 動物保護法-第 29 條(第 29 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8 條(第 8 條)
  • 漁會法-第 41 條(第 41 條)
  • 漁會法-第 42 條(第 42 條)
  • 漁會法-第 43 條(第 4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