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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第 49-1 條

漁會法|第 49-1 條|漁業|法|生效中

第 九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2-03

內容

漁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通緝者,應予停止職權。 漁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應解除其職務。但漁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緩刑宣告或經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本條修正施行前,依修正前之規定而停止職權之漁會選任及聘、僱人員,自本條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職權之人員,經停止羈押或撤銷通緝者,在其任期屆滿前,得申請恢復其職權。 漁會選任及聘、僱人員任職期間,喪失其候選或候聘資格者,由主管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予以解除職務。

罰則

漁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通緝者,應予停止職權。 漁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應解除其職務。但漁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緩刑宣告或經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本條修正施行前,依修正前之規定而停止職權之漁會選任及聘、僱人員,自本條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職權之人員,經停止羈押或撤銷通緝者,在其任期屆滿前,得申請恢復其職權。 漁會選任及聘、僱人員任職期間,喪失其候選或候聘資格者,由主管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予以解除職務。

相關法律條文 - 漁會法

  • 動物保護法-第 29 條(第 29 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8 條(第 8 條)
  • 漁會法-第 44 條(第 44 條)
  • 漁會法-第 45 條(第 45 條)
  • 漁會法-第 46 條(第 46 條)
  • 漁會法-第 47 條(第 47 條)
  • 漁會法-第 48 條(第 4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