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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第 50-3 條

漁會法|第 50-3 條|漁業|法|生效中

第 九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2-03

內容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或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總幹事之登記、遴選或聘任者,亦同。 前二項未遂犯罰之。

罰則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或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總幹事之登記、遴選或聘任者,亦同。 前二項未遂犯罰之。

相關法律條文 - 漁會法

  • 動物保護法-第 29 條(第 29 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8 條(第 8 條)
  • 漁會法-第 44 條(第 44 條)
  • 漁會法-第 45 條(第 45 條)
  • 漁會法-第 46 條(第 46 條)
  • 漁會法-第 47 條(第 47 條)
  • 漁會法-第 48 條(第 4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