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第 3 條|職業安全衛生|अधिनियम|लागू
第 一 章|勞動部|v1.0
प्रभावी तिथि: 9999-12-31|अंतिम संशोधन: 2025-12-19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