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生效中
第 一 章|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12-19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