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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0 條

📜
法律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
條款號
第 10 條
📂
分類
職業安全衛生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勞動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5-12-19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前項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

📝 內容

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前項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應予標示及提供安全資料表;資料異動時,亦同。
前二項化學品之範圍、標示、清單格式、安全資料表、揭示、通識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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