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5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生效中
第 四 章|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12-19
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提出建議;其成員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