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406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