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第 5 條|大氣環境|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2-26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噪音管制工作實施方案之規劃及執行。 二、直轄市、縣(市)噪音管制之研究發展。 三、直轄市、縣(市)噪音糾紛之協調。 四、直轄市、縣(市)轄境內噪音管(防)制區之劃定。 五、直轄市、縣(市)噪音之監測。 六、直轄市、縣(市)噪音管制之宣導。 七、對噪音源之檢查及鑑定。 八、其他有關直轄市、縣(市)噪音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