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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第 11 條

噪音管制法|第 11 條|大氣環境|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2-26

內容

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機動車輛供國內使用者,應符合前項噪音管制標準,始得進口、製造及使用。 使用中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項目、程序、限制、檢驗人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噪音管制法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8 條(第 8 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8 條(第 28 條)
  • 噪音管制法-第 7 條(第 7 條)
  • 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8 條)
  • 噪音管制法-第 9 條(第 9 條)
  • 噪音管制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噪音管制法-第 12 條(第 12 條)